61. 【轉知】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62. 【轉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63. 【轉知】預告訂定「水生動物類產品之進口規定」草案
64. 【自由報名】112年度商業服務業節能減碳交流座談會
65. 【轉知】申請水產品至沙烏地阿拉伯,請於112年12月12日至113年1月8日,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填具相關申請資料
66. 【轉知】申請輸銷動物食品至韓國,請於112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填寫輸銷意願並上傳切結書。
67. 【轉知】「製造業電力用戶供電設備維持費優惠措施」、「高壓及特高壓電力批次生產時間電價」(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68. 【轉知】銀行公會延長企業紓困相關金融協助措施施行期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69. 【轉知】根留台灣企業投資專案貸款(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70. 【轉知】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專案貸款(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71. 【轉知】疫後振興專案貸款、 低碳智慧納管貸款(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72. 【轉知】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經濟部)
73. 【賽事報名】2024 城市麵包大賽 台灣代表選拔賽(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74. 【賽事報名】2024 UIBC世界盃青年西點大賽 台灣代表選拔賽(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75. 【賽事報名】2024 亞洲盃西點賽-台灣代表選拔賽(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76.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α–醣基異槲皮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77. 【轉知】「113年麵包類商品採購』案(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監獄消費合作社)
78. 【轉知】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傷寒項目之檢驗方法應採糞便檢驗乙事。
79. 【轉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
80.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81.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草案。
82. 【轉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83.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並自即日生效。
84. 【轉知】自「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公告廢止生效日起,「真空包裝食品標章標準圖樣」不再適用,還在效期內之「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許可證」亦一併失效。
85. 【轉知】廢止「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86. 【說明會】牛奶加工技術研究成果說明會報名(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87. 【說明會】開發降低升糖指數之麵包預拌粉說明會(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
88. 【轉知】歐盟食品衛生及動物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介紹
89. 【轉知】我國輸歐盟水產品原料端衛生管理制度介紹
90. 【活動報名】品牌加速國際授權CEO培訓計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ALL : 54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有關歐盟修訂動物及動物源產品輸歐規範事

2022-06-28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1年6月13日比貿字第1110000329號函辦理。 二、查歐盟本年6月7日以第L154號公報公告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887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2019/2122及2021/630部分規定,並自本年6月27日起生效(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 1、萃取自綿羊油之維生素D3產品:該類產品業經穩健加工處理,應無公共健康疑慮,爰重新允許進口。 2、動物性膠囊殼(gelatine capsules): (1)鑒於動物性硬(hardened)及軟(unhardened)膠囊殼係自明膠加熱處理製成,應適用與明膠相同之進口條件,亦即原料應來自核可輸歐之第三國。 (2)惟鑒於生產動物性膠囊殼廠場之公共健康風險屬可忽略,爰可不適用明膠核可廠場條件及衛生證明規定。 (3)然倘動物性膠囊殼係以受Regulation (EU) No 999/2001規範(註:牛海綿狀腦病(BSE)控管)之反芻動物骨骼原料製成,仍應檢附官方證明。 3、蜂花粉(bee pollen flour):可能同其他養蜂產品具環境污染物殘留風險,爰納入適用本授權規章範圍,且輸歐時應依第13條檢附官方證明。 4、複合性食品: (1)第12.2(b)及13.1(e)條:考量初乳製品(colostrum-based products)之動物健康風險且刻欠缺有效降低風險之處理技術,爰新增架售穩定含初乳加工製品之複合性食品,應源自初乳製品核可輸歐之第三國規定,且輸歐時須檢附官方證明,而非隨貨檢附進口商聲明書(註:Regulation (EC) No 853/2004定義初乳為產乳動物分娩後3至5天內分泌之乳汁)。 (2)第12.3條:新增輸銷複合性食品之第三國,就複合性食品所含之動物源原料,應納入殘留物監控計畫(Decision 2011/163/EU)附錄(ANNEX)之規定,惟膠原蛋白、明膠等特定高度提煉產品除外。 (3)第12.4條:倘架售穩定之複合性食品含有之動物源原料係維生素D3、食品添加物、食用酵素或食用香料,則可不適用第12.2條及第12.3條規定。 5、第11.3條:因應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0/2235實施,更新可由船長簽發漁產品衛生證明之出處。 (二)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2122:明定輸歐之動物源樣品,其檢附之文件應至少包含動物健康聲明(animal health attestation),以及釐清可免於邊境查驗之以自然人為收件人之產品種類。 (三)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1/630:依據前述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規範,相應調整可豁免邊境查驗之產品範圍,例如排除含加工初乳製品之複合性食品,及納入僅含有維生素D3、食品添加物、食用酵素或食用香料等動物源原料之複合性食品。 三、倘我國業者有意輸出架售穩定含初乳加工製品之複合性食品至歐盟,依程序須由輸出國主管機關向歐方正式提出申請,並填復國家問卷;俟歐方完成書面資料審查與實地查核作業,確認通過歐盟同等效力評估等程序,且生產設施須列為核可輸歐廠場名單後,方得輸銷。前述自提出申請至列為核可輸歐廠場名單,約需數年之作業期程,倘有意輸歐者,請於111年7月25日前函復申請需求及切結聲明,俾憑辦理。 四、因應歐盟法規迭有更新,提醒我國輸歐食品業者下列事項: (一)輸歐複合性食品所含之第三國加工動物源原料,皆應來自核可輸歐之第三國(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405)及廠場,且應納入殘留物監控計畫(Decision 2011/163/EU)附錄。 (二)前述核可廠場清單可逕至歐盟網站查詢(網址: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publication/establishment/index#!/search?sort=country.translation)。 (三)輸歐產品含動物性膠囊殼者,其明膠原料亦應符合說明段二(一)2規定,使用核可輸歐之明膠原料製成,以符合歐盟規範,避免輸歐不合格情事發生。 (四)應主動持續關注歐盟法規更新動態。 五、另為管理我國輸歐複合性食品,請輸銷該等產品至歐盟之業者,應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下稱輸銷平台)」(網址:http://fes.fda.gov.tw/index)「主題專區」項下之「歐盟複合性食品專區」,填報相關輸銷資訊。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