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歷任理事長
公會內部組織架構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糕餅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3日編訂
中華民國104年12月03日修改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修改
中華民國105年03月11日修改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6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糕餅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矯正同業之弊害,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加速發展繁榮產業經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為法人。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如無固定會所,應以應屆理事長所屬之省或直轄市糕餅公會之會所為登記所在地。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七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與會員資格證明之發給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原料、器材之統籌或投資採購調節供應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相關事宜推動及相關事件統一協調處理。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八 條 本會以全國各直轄市糕餅商業同業公及台灣省糕餅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選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並以年齡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非第一項資格入會者,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表決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每一會員選派會員代表之名額,為定額。原則每會員所派代表為十名,省聯合會為十四名,由各會員指派出任。若須要增派或減派,每一會員之代表數原則應同額增減,但如有必要做調整,須經會員大會同意。
前項會員代表人數如有增減,由本會以書面通知其原派會員,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增派或減派其會員代表。如逾期不增派者,視同放棄權利;逾期不減派者,由本會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會同抽籤決定其減派之會員代表,並分別通知已喪失資格之會員代表及原派會員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會費。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三個月。
  2. 警告:欠繳會費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之一切權益。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代表,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

  1.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代表得由本會會員視需要隨時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應將選派或改派之會員代表委派書、相片及簡歷表報由本會提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轉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發給出席證,方得出席會議。
第 十四 條 本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之半數。
第 十五 條 本會應分別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除辦理平時異動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大會一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據以校正,並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會員代表是否改派,逾期不聲明,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有本章程第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監事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七 條 會員代表有不當之行為,致妨害本會之名譽信用者,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知原選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 十八 條 會員非因本會解散,不得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九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 二十二 條

1.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2.本會置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在監事會互選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分別補選之。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1. 在原派之會員團體中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2.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3.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歲入出預決算。
  4.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5. 理事監事之解職。
  6. 財產之處分。
  7.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3.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有關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4. 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5.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6.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7.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8. 議決本會章程外之各種章則。
  9. 選派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
  10. 其他依職責應辦理事項。
第 三十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3.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決算。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 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
  7.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其任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種專業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諮詢顧問、會務顧問、榮譽顧問、技術顧問及顧名若干名,以利會務業務之發展,並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兩種會議,均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1.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2.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會員代表之處分。
  3. 理、監事之解職。
  4.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5. 財產之處分。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時,應由 本會召開理、監事暨所屬團體會員代表會議代行其職權。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第 三十八 條 本會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為主席,其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九 條 本會監事會開會時,由監事會召集人為主席,其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四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理事會或監事會之召集,均應於開會十五日前通知之。
第 四十一 條 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召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 四十二 條 1.理、監事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超過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經提報理、監事會後,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其缺額。
2.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 四十三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
                   贊助會員於入會時捐助新台幣伍萬元。
  2. 常年會費:會員代表每人每年繳新台幣壹萬元。
                     贊助會員每年繳新台幣伍仟元。
  3. 會員捐助費。
  4. 政府補助費及其他補助收入。
  5. 雜項收入。
  6. 利息收入。
  7. 委託收益。
  8. 基金及孳息。
第 四十四 條

會員退會時,應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 四十五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十六 條 本會應編製年度經費預、決算,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於監事會審核後,先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實施,再提報大會追認。
第 四十七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糕餅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全國商業總會,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四十八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以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十九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訂之。

第 五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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