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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草案。 | 發布日期:2023-08-03 | 更新日期:2023-08-04 發布單位:食品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十八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電話:02-2787-73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cph@fd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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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 | 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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