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內政部前於110年11月30日以台內團字第1100282042號令發布「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該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等,為提升該等非公務機關之個資保護意識,內政部特製作相關宣導資料,分為「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部分。
二、檢附「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供參。
三、另內政部警政署已製作系列反詐騙宣傳影片並置於「165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亦請多加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