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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業經本部於112年9月20日以勞動關1字第1120144398號令訂定發布,請各薦送單位於112年12月20日前(郵戳為憑,以其他方式寄送者,應附寄件日之相關證明),依參選全國模範勞工選拔檢點表(詳如要點附件),將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相關資料(一式6份),以A4紙張格式送達本部辦理評選,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有關上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留存需要,請自行備份。 另為俾利彙整各模範勞工參選資料,請各薦送單位於寄送前揭選拔人員之相關資料時,併同將填寫完畢之「中華民國113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表」表格可編輯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本部勞動關係司彙整。 檔案下載- 本部112年9月20日勞動關1字第1120144398號令pdf
- 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含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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