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轉知】「個人資料保護與人民團體/合作社」宣導資料
32. 【轉知】衛生法規說明會相關資料
33. 【轉知】「糕餅業創新永續發展計畫」糕餅業深度輔導申請須知(經濟部)
34. 【轉知】2025選擇美國投資高峰會(SelectUSA Investment Summit)
35. 【轉知】訂定「以微生物發酵製取之食品原料γ-胺基丁酸(γ-Aminobutyric Acid)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6. 【轉知】2025台北國際烘焙暨設備展(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37. 【轉知】中小微企業多元振興發展計畫(經濟部)
38. 【轉知】114年度食品品保工程師能力鑑定簡章(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39. 【轉知】114年度保健食品工程師能力鑑定簡章(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40. 【轉知】唐菖蒲伯克氏菌椰毒病原型及邦克列酸風險管控指引
41. 【轉知】三十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
42. 【轉知】函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預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
43. 【轉知】歐盟未准用E407(鹿角菜膠)及E410(刺槐豆膠)等食品添加物於迷你果凍類產品,輸出是類產品至歐盟應符合歐盟規定
44. 【轉知】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45. 【轉知】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46. 【轉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47. 【轉知】歐盟正式公告將禁止與食品接觸之材料及製品使用雙酚A(Bisphenol A,BPA)
48. 【轉知】2025年APEC建構高齡健康飲食國際研討會
49. 【轉知】114年度經濟部輔導中小企業出口拓銷申請須知
50. 【轉知】鼓勵餐飲業者向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辦理注意事項
51. 【轉知】新味食潮 FUN FOOD TAIWAN評選獲選產品資訊
52. 【轉知】公告「食品製造業者之作業場所動線規劃作業指引」
53. 【轉知】2025年「新味食潮」評選活動簡章
54. 【轉知】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揭露實務建議指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55.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56.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57.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58.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59. 【轉知】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60.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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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三、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指該年度給付基層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公式如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該年度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給付及按日(時)給付薪資總額/該年度每月基層員工人數合計數。但計算該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應排除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之人數及因增僱所支付之薪資金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或按日(時)計酬薪資部分,加成百分之七十五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法定最低工資,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依原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應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三、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一、加薪員工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薪資明細資料。
二、加薪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申請適用之當年度與前一年度之基層員工薪資所得彙總表。
四、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適用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發布前,中小企業已依規定期限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得自本辦法發布日起算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向中小企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中小企業因調高基層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所增加之薪資給付費用,如已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或其他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減除至當年度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零止。
中小企業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