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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簡稱食藥署)114年7月7日FDA研字第1141901360號辦理。 二、有關食藥署檢驗方法之制定係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方法訂定程序」辦理,可分為公告檢驗方法及建議檢驗方法,檢驗方法草案經審查後,須公告者,先預告60天,收集各界意見,後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公開為公告檢驗方法;不公告者,則公開為建議檢驗方法,供各界參考引用。 二、為利外界實驗室能預先進行建議檢驗方法草案之測試及建置,故食藥署於網站新增「建議檢驗方法草案專區」,針對新增或重大修正之建議檢驗方法草案將於該專區公開30天,期間若有意見或相關問題可於「檢驗方法諮詢信箱」(http://analmal. fda.gov.tw/)提出。 三、旨揭專區路徑為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研究檢驗>建議檢驗方法草案專區。 四、另,食藥署設有「檢驗方法投稿專區」,實驗室亦可透過此專區參與檢驗方法研訂與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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