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部辦理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 發佈類型:法規訊息
一、為配合推動性別平等及永續發展等政策,並落實減能減碳與簡政便民,本部自113年起啟用「全國性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評選(鑑)系統」,據此修正旨揭評鑑要點及選拔要點之報送及評分作業方式。
二、檢附「內政部辦理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含年度工商自由職業團體工作報告表)、「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含年度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推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