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預告廢止「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 | 發布日期:2026-04-02 | 維護日期:2026-04-02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主旨:預告廢止「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廢止理由:我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訂有麻痺性貝毒之限量為0.8 mg/kg,現有公告之貝類中麻痺性貝毒之檢驗方法有二: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為小鼠生物試驗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二)為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分析法。小鼠生物試驗法雖為國際施行多年之標準檢驗法,但有靈敏度不佳、專一性不足、易受檢體成分干擾與涉及動物權等問題,而化學分析法因靈敏度高且可解析出麻痺性貝毒及其相似物之濃度,已陸續被各國採用,作為檢測貝類中麻痺性貝毒之方法。歐盟已於二ま一九年將液相層析螢光檢測法正式列為麻痺性貝毒之參考檢驗法,並於二ま二一年停止使用小鼠生物試驗法做檢測,為順應實驗動物3R (reduction, refinement, replacement)原則及使用化學分析法檢測麻痺性貝毒之國際趨勢,故辦理旨揭檢驗方法廢止事宜。 四、「食品中海洋生物毒素之檢驗方法-麻痺性貝毒之檢驗(一)」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聯絡人:徐聘用副研究員 (四)電話:(02)27877718 (五)傳真:(02)26531764 (六)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七)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下「研究檢驗」之「檢驗方法諮詢信箱」網頁(http://analmal.fda.gov.tw/)  |
|
 |
|
 |
| 住址:412035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 | 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 |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