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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3-12-15 | 更新日期:2023-12-15 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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