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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3-12-14 | 更新日期:2023-12-14 發布單位:食品組主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應依照輸入規定F01、F02辦理。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三、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四、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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