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111年6月1日生效
452. 【轉知】自6月15日零時起,逐步開放邊境、縮短檢疫天數、調控入境總量
453. 【轉知】有關歐盟修訂動物及動物源產品輸歐規範事
454. 【轉知】「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
455. 【轉知】中華民國優良商人(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456. 【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
457. 【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鈉」
458. 【修正發布】勞動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 ,增列 『 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倉儲業』之輪班人員」公告,請查照。
459. 【課程資訊】111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政策性產業)課程資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460. 【說明會】立陶宛麵粉產品應用推廣說明會(穀研所)
461. 企業專案輸入自用快篩試劑
462. 【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463. 【因應疫情變化延後辦理】報名簡章--米穀粉應用教育訓練
464. 【因應疫情變化延後辦理】報名簡章--米穀粉多元應用推廣講座
465. 【報名資訊】111年度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
466. 【訂定】「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之管理指引」
467.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草案
468. 【發布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三
469. 【公告修正】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470. 【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
471. 【活動報名】2022年國產農產品烘焙創意競賽
472. 【活動資訊】6/24-6/25台南區塊鏈產業國際博覽會 TAINAN BLOCKCHAIN INTERNATIONAL FAIR
473. 【甄選活動】「2022臺灣餅」-經濟部
474. 【轉知】國內食品製造加工之食品及其原料,皆不得檢出環氧乙烷
475.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476. 【活動報名】111年度食品工廠管理資訊業者說明會
477. 【活動簡章】2022全國特色米製伴手禮創意競賽
478. 【請於111年4月8日前回覆秘書處】有意申請輸銷蛋替代品(egg substitutes)及冷凍乾燥蛋製品(freeze-dried egg products)至美國之業者,請於111年4月8日前回覆秘書處,以利後續填寫問卷,謝謝。
479. 有關中國境外生產企業註冊補件一事
480. 【課程報名】勞資課程-5/17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令與勞保條列差異重點解析(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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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歐盟修訂動物及動物源產品輸歐規範事

2022-06-28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1年6月13日比貿字第1110000329號函辦理。 二、查歐盟本年6月7日以第L154號公報公告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887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2019/2122及2021/630部分規定,並自本年6月27日起生效(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 1、萃取自綿羊油之維生素D3產品:該類產品業經穩健加工處理,應無公共健康疑慮,爰重新允許進口。 2、動物性膠囊殼(gelatine capsules): (1)鑒於動物性硬(hardened)及軟(unhardened)膠囊殼係自明膠加熱處理製成,應適用與明膠相同之進口條件,亦即原料應來自核可輸歐之第三國。 (2)惟鑒於生產動物性膠囊殼廠場之公共健康風險屬可忽略,爰可不適用明膠核可廠場條件及衛生證明規定。 (3)然倘動物性膠囊殼係以受Regulation (EU) No 999/2001規範(註:牛海綿狀腦病(BSE)控管)之反芻動物骨骼原料製成,仍應檢附官方證明。 3、蜂花粉(bee pollen flour):可能同其他養蜂產品具環境污染物殘留風險,爰納入適用本授權規章範圍,且輸歐時應依第13條檢附官方證明。 4、複合性食品: (1)第12.2(b)及13.1(e)條:考量初乳製品(colostrum-based products)之動物健康風險且刻欠缺有效降低風險之處理技術,爰新增架售穩定含初乳加工製品之複合性食品,應源自初乳製品核可輸歐之第三國規定,且輸歐時須檢附官方證明,而非隨貨檢附進口商聲明書(註:Regulation (EC) No 853/2004定義初乳為產乳動物分娩後3至5天內分泌之乳汁)。 (2)第12.3條:新增輸銷複合性食品之第三國,就複合性食品所含之動物源原料,應納入殘留物監控計畫(Decision 2011/163/EU)附錄(ANNEX)之規定,惟膠原蛋白、明膠等特定高度提煉產品除外。 (3)第12.4條:倘架售穩定之複合性食品含有之動物源原料係維生素D3、食品添加物、食用酵素或食用香料,則可不適用第12.2條及第12.3條規定。 5、第11.3條:因應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0/2235實施,更新可由船長簽發漁產品衛生證明之出處。 (二)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2122:明定輸歐之動物源樣品,其檢附之文件應至少包含動物健康聲明(animal health attestation),以及釐清可免於邊境查驗之以自然人為收件人之產品種類。 (三)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1/630:依據前述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規範,相應調整可豁免邊境查驗之產品範圍,例如排除含加工初乳製品之複合性食品,及納入僅含有維生素D3、食品添加物、食用酵素或食用香料等動物源原料之複合性食品。 三、倘我國業者有意輸出架售穩定含初乳加工製品之複合性食品至歐盟,依程序須由輸出國主管機關向歐方正式提出申請,並填復國家問卷;俟歐方完成書面資料審查與實地查核作業,確認通過歐盟同等效力評估等程序,且生產設施須列為核可輸歐廠場名單後,方得輸銷。前述自提出申請至列為核可輸歐廠場名單,約需數年之作業期程,倘有意輸歐者,請於111年7月25日前函復申請需求及切結聲明,俾憑辦理。 四、因應歐盟法規迭有更新,提醒我國輸歐食品業者下列事項: (一)輸歐複合性食品所含之第三國加工動物源原料,皆應來自核可輸歐之第三國(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405)及廠場,且應納入殘留物監控計畫(Decision 2011/163/EU)附錄。 (二)前述核可廠場清單可逕至歐盟網站查詢(網址: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publication/establishment/index#!/search?sort=country.translation)。 (三)輸歐產品含動物性膠囊殼者,其明膠原料亦應符合說明段二(一)2規定,使用核可輸歐之明膠原料製成,以符合歐盟規範,避免輸歐不合格情事發生。 (四)應主動持續關注歐盟法規更新動態。 五、另為管理我國輸歐複合性食品,請輸銷該等產品至歐盟之業者,應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下稱輸銷平台)」(網址:http://fes.fda.gov.tw/index)「主題專區」項下之「歐盟複合性食品專區」,填報相關輸銷資訊。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