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公告訂定,即日起生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512. 【有關衛生福利部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8號函,『建請暫緩舉辦今年度中秋前之糕餅業衛生講習』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13. 【有關勞動部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7號函,『懇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烘焙產業之紓困需求,以減輕糕餅烘焙伴手禮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衍生之營運衝擊』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14.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草案
515. 【有關行政院秘書長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7號函,『懇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烘焙產業之紓困需求,以減輕糕餅烘焙伴手禮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衍生之營運衝擊』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16. 【有關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7號函,『懇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烘焙產業之紓困需求,以減輕糕餅烘焙伴手禮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衍生之營運衝擊』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17. 自7/13起至全面解除第二級警戒止,全國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得採視訊召開大會
518. 【發布廢止】「乳品類衛生標準」等10項衛生標準
519. 【預告修正草案】「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修正草案」
520. 【有關交通部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7號函,『懇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烘焙產業之紓困需求,以減輕糕餅烘焙伴手禮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衍生之營運衝擊』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21. 【有關財政部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7號函,『懇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烘焙產業之紓困需求,以減輕糕餅烘焙伴手禮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衍生之營運衝擊』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22. 【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523. 【公布】「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採樣計畫之採樣原則指引」
524. 【有關經濟部回函】本會110.06.15(110)中餅糕全聯會良字第110027號函,『懇請行政院協助辦理烘焙產業之紓困需求,以減輕糕餅烘焙伴手禮業者及相關從業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衍生之營運衝擊』一案,復如附件,謝謝。
525.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
526. 【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527. 【轉知】110年中華民國優良商人選拔(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528. 【HACCP課程】北部場-北投基礎班(期別N1020-1)【費用2,000元】(報名截止日:8/5或額滿為止)
529. 【HACCP課程】南部場-新崛江基礎班(期別S1009)【費用2,000元】(報名截止日:9/21或額滿為止)
530. 【免費課程】食品品質提升與技術精進研習課程(報名截止日:7/7或額滿為止)
531. 【延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進口日)
532. 【紓困】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之店家)營業稅可以減嗎?
533. 【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腸桿菌科之檢驗」
534. 【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
535. 【預告】「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修正草案
536. 【競賽】「2021年國產雜糧烘焙創意競賽」比賽手冊公告
537. 【轉知】有關生產使用於食品加工製造之氣體或其他化學物質,且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標準或管理要求者,在未公告列入食品添加物或加工助劑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538. 【轉知】有關歐盟發布更新動物及其產品、複合性食品(composite product)等產品輸銷歐盟規定一事,詳如說明。
539. 【轉知】有關食用油脂中含縮水甘油脂肪酸酯(以下簡稱GEs)議題,我國與馬來西亞雙邊溝通之資訊及後續管理規劃,詳如附件說明段。
540. 【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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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21-06-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1007

附件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PDF檔各1

主旨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 參與平台-眾開講」網頁。

四、本規定預定自111 71日生效。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8065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hoppy654321@fda.gov.tw

 

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 Qrcode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