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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發布日期:2021-01-26】發布單位:區管理中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2007669號 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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