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課程】AI於食品產業加值應用與資安風險管理研討會(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92. 【轉知】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93. 【轉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草案。
94. 【轉知】職安署分區辦理「高氣溫熱危害預防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3條之1』新修法規說明會」,名額有限,敬請及早報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95. 【轉知】113.08.19(一)可溯源食材及冷鏈宣導座談會,歡迎線上報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96. 【轉知】113.09.19(四)「食品添加物管理研討會」,歡迎報名參加。(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97. 【轉知】113年食品標示法規線上課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98. 【轉知】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餐飲業現場調製冰品製程衛生管理指引」及「餐飲業自製蛋黃醬衛生管理指引」各1份,請查照。
99. 【轉知】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咖啡因」草案。
100. 【轉知】訂定「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101. 【轉知】中秋綠色設計禮盒評比簡章-延長至8/16止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102. 【轉知】訂定「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三十二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衛生福利部)
103. 【轉知】以近期發生因誤食擬灰花紋鵝膏、斷腸草中毒案例,說明如何強化天然食品中毒防治!(食藥署)
104. 【轉知】非登不可新增「雲端廚房」相關登錄欄位,請雲端廚房業者於113年7月31日前完成登錄(食藥署)
105. 【轉知】餐飲業如何預防邦克列酸 (Bongkrekic Acid)食品中毒(衛生福利部)
106. 【轉知】慎防斷腸草之誤用,以減少食品中毒案件發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7. 【轉知】113年健康職場認證推動方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08. 【轉知】 使用AMS-II.C.減量方法之註冊申請案檢核表(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09. 【轉知】第9屆「經濟部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0. 【活動】第四屆台灣百大糕餅伴手禮頒獎典禮~得獎名單
111. 【活動】第四屆台灣百大糕餅伴手禮頒獎典禮~賴總統清德賀電
112. 【轉知】進口蛋轉加工之冷凍全蛋液、巴西進口原裝冷凍蛋黃液,第三次公開標售須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13. 【轉知】進口蛋轉加工之冷凍全蛋液,第二次公開標售須知(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14. 【轉知】2024第十屆 「十大嚴選穀得(GOOD)產品」 競賽簡章(穀研所)
115. 【轉知】為規畫114年國家標準制修訂主軸,貴單位如於推動業務有制修訂國家標準之需求,請於113年7月15日前查填附表逕復本局,辦理114年國家標準制修訂規劃作業。
116. 【轉知】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117.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草案。
118. 【轉知】進口雞蛋加工品 第二次公開標售(冷凍全蛋液W11308AB、09AB、10C、蛋黃液Y11309C)(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119. 【轉知】「114年度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說明會」(內政部)
120. 【轉知】進口雞蛋加工品 第三次公開標售(冷凍全蛋液W11307C)(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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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7821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

主旨: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甲殼類及其製品

()芒果及其製品。

()花生及其製品。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蛋及其製品。

()堅果類及其製品。

()芝麻及其製品。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三、前點醒語資訊,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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