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
24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並自即日生效。
243.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44.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45.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46. 預告訂定「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
247. 2023台灣烘焙大賞 TOP30/潛力獎
248. 有關業者申請「雞精、雞湯、調味品與萃取物」產品至加拿大意願調查案,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至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填具相關訊息。
24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草案。
250. 【訂定,並自即日生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
251. 【預告訂定】「食品捐贈之安全衛生指引(草案)」及其問答集(草案)
252.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草案
253. 【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254. 因應法規修正,有關「果膠」、「關華豆膠」與「刺槐豆膠」之屬性認定
255. 【轉知】鑑於中秋節將屆,民生物資需求增加,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請轉知所屬會員,尊重市場機制,避免觸法。
256.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草案
257.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258.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259.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260. 【轉知-經濟部】「為擬定商業服務業淨零排放之相關推動策略,惠請貴單位協助針對契約容量800kw以下之會員進行設備盤查抽樣調查」
261. 檢送歐盟因修訂貨品稅則號列,相應調整應受邊境控管之輸歐動物源產品、動物副產品及複合性食品清單
262. 【修正】「醬油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263.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胱胺酸)
264.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265. 【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266.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267. 【轉知】瞭解產業缺工情形以及112年度基本工資調幅之意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268. 【免費活動】服務業節電交流分享會(線上視訊),歡迎踴躍報名參加!(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269. 【課程】111年度「美食外送餐飲業者線上教育訓練」(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270. 【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ALL : 55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冬青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9-09-23
  • 更新時間:109-09-23

為確保食品安全及兼顧產業發展,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9年9月23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冬青葉(Ilex guayusa)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未來冬青葉要當作食品原料,必須先經過乾燥,且只能作為沖泡茶飲使用,同時也必須標示「孩童、孕婦及授乳者應避免食用」警語字樣。

  「冬青葉」原產於亞馬遜雨林西部地區,主要分布在厄瓜多、哥倫比亞南部及秘魯等地區,當地居民傳統上會將冬青葉泡製的茶飲當作飲料飲用,但冬青葉在我國並無食用歷史,屬於非傳統性食品原料,故有業者依據「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向衛福部申請冬青葉作為茶飲原料使用,經相關安全評估程序及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通過,已確認冬青葉茶飲的食用安全性。

  此外,冬青葉因含有咖啡因,故以乾燥冬青葉經沖泡之茶湯所製成的飲料,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有容器或包裝飲料之茶飲,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00毫克/升」之規定,同時應依「含有咖啡因成分且有容器或包裝之飲料,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咖啡因含量有關事項」之公告,正確標示咖啡因含量。

  草案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下載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