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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資格- 1. 獎勵對象:
- 凡企業、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在人文、科技與服務的整合創新及價值創造有傑出表現,對我國產業發展具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傑出貢獻,足為產業創新典範,皆具備參選資格。
- 2. 參選資格:
- (1) 一般企業組:
- (2) 中小企業組:
- 符合行政院核訂「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設立登記且營運中之中小企業。
- (3) 新創企業組:
-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民國104年1月1日以後設立者)。
- (4) 學研機構:
- (A)大專院校:
- 我國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系、所或研究中心(校級或院級),具3年(含)以上的創新研究實績者。
- (B)研究機構:
- 大型研究機構之一級單位(所、中心或處等)或中小型研究機構,具3年(含)以上的創新研究實績者。
- 3. 組織類「績優」及「卓越」獎項係依照參選領域由委員評審及推薦;「卓越」等級需具備「績優」等級資格,並由各評審小組推薦晉級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 4. 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得參選「新創企業組」或「一般企業組」或「中小企業組」,限擇定1組參選。
- 5. 獲獎限制:
- (1) 曾榮獲卓越創新企業或卓越創新學研機構之單位,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本獎項。
- (2) 曾榮獲績優創新企業或績優創新學研機構之單位,2屆內不得重複獲得同等級獎項。(可再參選,但經評審後如無法晉級為卓越,則取消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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