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2.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3.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4. 【轉知】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
5.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
6.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並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並自即日生效。
7.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並自即日生效。
8.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無水檸檬酸」,並自即日生效。
9. 轉知「2024 Meet Taipei」展會
10. 【轉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 【轉知】一百十四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12. 【轉知】「2024年當前國際經貿新情勢研討會」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3. 【參賽資訊】2024.10.23~10.24 APC新加坡亞洲盃點心賽
14. 【恭賀】2024 FBC新加坡FHA烘焙挑戰賽~榮獲冠軍
15. 【恭賀】2024日本東京蛋糕博覽會暨烘焙競賽~榮獲銅牌
16. 【轉知】內政部為推動預防打詐
17. 【轉知】商業服務業職業安全衛生指引(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8. 【轉知】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環境部)
19. 【轉知】2025年景氣展望與產業趨勢研討會(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20. 【轉知】113年度中小食品製造業數位轉型推動計畫成果發表會(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1. 【轉知】集結經驗知識力,品質安全倍加值-成果發表會(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22. 【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草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金」草案。
23. 【轉知】外銷食品(添加物)英文衛生證明、加工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申辦須知
24. 【轉知】預防食品中毒及相關餐飲衛生外語宣傳品
25. 【轉知】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26. 【轉知】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27. 【轉知】發布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
28. 【轉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29.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草案及「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草案。
30. 【轉知】預告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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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歐盟修訂動物及動物源產品輸歐規範事

2022-06-28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1年6月13日比貿字第1110000329號函辦理。 二、查歐盟本年6月7日以第L154號公報公告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887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2019/2122及2021/630部分規定,並自本年6月27日起生效(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 1、萃取自綿羊油之維生素D3產品:該類產品業經穩健加工處理,應無公共健康疑慮,爰重新允許進口。 2、動物性膠囊殼(gelatine capsules): (1)鑒於動物性硬(hardened)及軟(unhardened)膠囊殼係自明膠加熱處理製成,應適用與明膠相同之進口條件,亦即原料應來自核可輸歐之第三國。 (2)惟鑒於生產動物性膠囊殼廠場之公共健康風險屬可忽略,爰可不適用明膠核可廠場條件及衛生證明規定。 (3)然倘動物性膠囊殼係以受Regulation (EU) No 999/2001規範(註:牛海綿狀腦病(BSE)控管)之反芻動物骨骼原料製成,仍應檢附官方證明。 3、蜂花粉(bee pollen flour):可能同其他養蜂產品具環境污染物殘留風險,爰納入適用本授權規章範圍,且輸歐時應依第13條檢附官方證明。 4、複合性食品: (1)第12.2(b)及13.1(e)條:考量初乳製品(colostrum-based products)之動物健康風險且刻欠缺有效降低風險之處理技術,爰新增架售穩定含初乳加工製品之複合性食品,應源自初乳製品核可輸歐之第三國規定,且輸歐時須檢附官方證明,而非隨貨檢附進口商聲明書(註:Regulation (EC) No 853/2004定義初乳為產乳動物分娩後3至5天內分泌之乳汁)。 (2)第12.3條:新增輸銷複合性食品之第三國,就複合性食品所含之動物源原料,應納入殘留物監控計畫(Decision 2011/163/EU)附錄(ANNEX)之規定,惟膠原蛋白、明膠等特定高度提煉產品除外。 (3)第12.4條:倘架售穩定之複合性食品含有之動物源原料係維生素D3、食品添加物、食用酵素或食用香料,則可不適用第12.2條及第12.3條規定。 5、第11.3條:因應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0/2235實施,更新可由船長簽發漁產品衛生證明之出處。 (二)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2122:明定輸歐之動物源樣品,其檢附之文件應至少包含動物健康聲明(animal health attestation),以及釐清可免於邊境查驗之以自然人為收件人之產品種類。 (三)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1/630:依據前述修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9/625規範,相應調整可豁免邊境查驗之產品範圍,例如排除含加工初乳製品之複合性食品,及納入僅含有維生素D3、食品添加物、食用酵素或食用香料等動物源原料之複合性食品。 三、倘我國業者有意輸出架售穩定含初乳加工製品之複合性食品至歐盟,依程序須由輸出國主管機關向歐方正式提出申請,並填復國家問卷;俟歐方完成書面資料審查與實地查核作業,確認通過歐盟同等效力評估等程序,且生產設施須列為核可輸歐廠場名單後,方得輸銷。前述自提出申請至列為核可輸歐廠場名單,約需數年之作業期程,倘有意輸歐者,請於111年7月25日前函復申請需求及切結聲明,俾憑辦理。 四、因應歐盟法規迭有更新,提醒我國輸歐食品業者下列事項: (一)輸歐複合性食品所含之第三國加工動物源原料,皆應來自核可輸歐之第三國(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405)及廠場,且應納入殘留物監控計畫(Decision 2011/163/EU)附錄。 (二)前述核可廠場清單可逕至歐盟網站查詢(網址: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directory/publication/establishment/index#!/search?sort=country.translation)。 (三)輸歐產品含動物性膠囊殼者,其明膠原料亦應符合說明段二(一)2規定,使用核可輸歐之明膠原料製成,以符合歐盟規範,避免輸歐不合格情事發生。 (四)應主動持續關注歐盟法規更新動態。 五、另為管理我國輸歐複合性食品,請輸銷該等產品至歐盟之業者,應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下稱輸銷平台)」(網址:http://fes.fda.gov.tw/index)「主題專區」項下之「歐盟複合性食品專區」,填報相關輸銷資訊。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