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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4-04-01
-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科
- 類 別:政府公告
- 內 容:
主旨: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請協助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28日FDA食字第1131300985號函轉知。 二、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消費者保障,食品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如實填 報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欄位,並上傳有效之投保證明。 三、相關法規說明如下: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 責任保險」: 1、第2條規定,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 (1)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 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 者。 (2)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 籍登記者。 (3)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 者。 2、第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 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 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 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重新登錄。 四、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等相關法規資料,可至食品藥 物管理署官網(路徑: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 cid=3&id=27328)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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