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知】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2. 【轉知】發布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
3. 【轉知】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
4. 【轉知】日方通知對來自台灣之「花生及其加工製品」解除命令檢查事
5. 【轉知】有關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進口條款之法規等效裁定,遭美國禁止之原料不應輸銷美國案
6. 【轉知】115年上半年培訓中心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課程(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7. 【轉知】115上半年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課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8. 【轉知】【商學苑】115年會計主管持續進修課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9.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鹿角菜膠」草案。
10. 【恭賀】🥈2026 coupe du monde de la boulangerie世界盃麵包賽 亞軍
11. 【轉知】2026 年第八屆品牌金舶獎甄選公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12. 【參賽資訊】2026 coupe du monde de la boulangerie世界盃麵包賽(法國)
13. 【轉知】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
14. 【轉知】預告訂定「以果糖基轉移酶製得之食品原料菊糖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15. 【轉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草案。
16. 【轉知】預告訂定「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 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ʹ-岩藻糖基乳糖(2ʹ-fucosyllactose)與雙岩藻糖基乳糖(Difucosyllactose)混合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草案。
17. 【轉知】12/30【AI領航・創新未來|糕餅產業交流媒合會】免費報名中!
18. 【轉知】修正「內政部辦理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績效評鑑要點」、「全國性社會及職業團體優良工作人員選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19. 【轉知】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20.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 試藥、試液等」,並自即日生效。
21. 【會議紀錄】114.11.18(二)第五屆第十一次台灣烘焙競賽委員會(台中潮港城)
22. 【轉知】修正「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三十人以下服務業數位轉型培力補助要點」
23. 【轉知】修正「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並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24. 【轉知】廢止「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25. 【轉知】廢止「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26. 【轉知】廢止「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27. 【轉知】公告訂定「TQF機能性食品品質驗證方案」,並自即日起生效。(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28. 【轉知】「TQF-B Plus食安管理符合性評鑑方案」,自公告日起實施。(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
29.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並自即日生效。
30. 【轉知】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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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
| 發布日期:2025-03-13 | 更新日期:2025-03-13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評估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安全性,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於102年6月24日公布「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下稱原指引)」,並於107年5月10日發布修正,規範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須檢具之資料及表單等,以供有需求者提出,旨在以科學證據審慎評估,以保障消費者健康並兼顧產業發展。原指引公布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網站,可由以下路徑查詢:首頁(http://www.fda.gov.tw)/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二、為精進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本部已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針對原指引之內容文字、評估作業流程及應具備安全性資料等經常被詢問處,進一步清楚定義並詳盡說明,期能更有利於各界遵循。所擬草案內容並無涉及加嚴原指引要求,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原指引之相關名稱用詞及定義(含備註說明),以及安全性評估作業流程圖。
(二)更新原指引之相關安全性試驗資料說明,並新增動物福祉3Rs精神及原則。
(三)新增涉及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製造之新興食品原料,應檢具之「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生產但最終不含該微生物及轉殖基因之相關產品應備資料」及其審查流程。
 
三、旨揭草案請至食藥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函發文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021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三)聯絡人:羅技術助理
(四)電話:(02) 2787-7318
(五)傳真:(02) 2653-1062
(六)電子郵件:yoannaluo@fda.gov.tw
 
研擬訂定「新興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作業原則」草案,徵詢各界意見。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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