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者,或無上述登
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符合附
件所載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碼。
(二)事業如設有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投
保本國籍勞工人數應於三十人以下;申請當月之前六個月,應
有任一月份符合投保人數要件。事業如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
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員工一人計。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
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得
不受投保本國籍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之限制,但仍應符合中小
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規定,
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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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事業應由申請網站線上提出申請,相關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作
業流程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事業應先檢具第二款第一目之文件於線上申請
,經本署審核通知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配人
才培訓課程,並提交第二款第二目之相關憑證,再經審核通過
後撥款。
(二)應備資料:
1.基本資料:
(1)事業名稱及統一編號。
(2)投保單位保險證號。若申請事業剛成立投保單位,尚未有
繳費紀錄者,得以成立投保單位之勞保局公文佐證。無投
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須檢附工會
繳費單。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居留
證或護照號碼
(4)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
獨資商號,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 (含戶名、銀行分行、
帳號)。
(5)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聯絡方式,含行動電話號碼及電子郵
件信箱。
(6)申請補助標的為人才培訓課程或購置軟體並搭配人才培訓
課程,及辦理規劃(含訓練機構、課程內容、軟體名稱、
受訓員工人數)。如規劃內容有變更,應線上提出變更申
請。
2.相關憑證:
(1)人才培訓課程:完訓或培訓證明(含姓名、課程名稱、日
期、學習時數等)、由開課機構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
據或統一發票(應載明課程名稱及人數等)、負責人及受
訓員工之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2)軟體:檢附軟體供應商開立抬頭為申請事業之收據或統一
發票(應載明軟體型號、金額及套數;訂閱制軟體應記載
訂閱期間)。
3.屬第五點第三款業者,應提出稽徵機關簽發之「營利事業因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收
執聯」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函佐證。
4.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前款第二目所定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
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應於本署公告之補助期間內;得受補助
本國籍在職員工以受訓月份之勞保局核發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
名冊為準。
(四)作業流程:
1.未依本要點檢附申請資料或資料有缺漏而得補正者,本署得
令申請事業於補正通知之電子郵件發出後次日起七個工作天
內補正;無法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署應不
予受理。
2.經審核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
3.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申請事業完成人才培訓課程(含
購置軟體)並提交相關憑證,本署依與勞保局勾稽申請事業
培訓月份得受補助之投保員工名單,經確認補助金額並扣除
匯款手續費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至事業申請時所提出之帳戶
。
(五)為審核作業所需,申請事業須配合本署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必
要時,本署得召集會議審查。
(六)審核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並於申請網站供申請事業查
詢;申請事業於線上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署依電子簽章法
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審核結果,並自該通知進入申
請事業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手機電訊系統或電子郵件系統)時
發生送達之效力。
〔立法理由〕 為降低業者的申請壓力,提升參與意願,使更多企業受惠,爰刪除「經審
核符合資格之事業,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人才培訓課程或完成購置軟體並搭
配之人才培訓課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