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進口條款之法規等效裁定,遭美國禁止之原料不應輸銷美國案
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授漁字第1141537412A號函辦理。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2日農授漁字第1141537412A號函辦理。二、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國家海洋漁業局(NOAA Fisheries)於114年8月29日公布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進口條款之法規等效裁定名單,並自本(115)年1月1日起遭列為未等效之漁業所捕獲漁獲物之相關水產品禁止輸銷美國,爰請惠予轉知會員廠商,倘其加工廠有水產品輸銷美國之需求,不應進口遭美國禁止之原料,避免遭美國禁止輸入。三、檢附各國遭禁之貨號(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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