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並自即日生效。
242.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修飾澱粉」,並自即日生效。
243.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44.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45. 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246. 預告訂定「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草案
247. 2023台灣烘焙大賞 TOP30/潛力獎
248. 有關業者申請「雞精、雞湯、調味品與萃取物」產品至加拿大意願調查案,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至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填具相關訊息。
249.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迷迭香萃取物」草案。
250. 【訂定,並自即日生效】「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單尿甘酸甘草酸」
251. 【預告訂定】「食品捐贈之安全衛生指引(草案)」及其問答集(草案)
252.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生菌數之檢驗」草案
253. 【預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254. 因應法規修正,有關「果膠」、「關華豆膠」與「刺槐豆膠」之屬性認定
255. 【轉知】鑑於中秋節將屆,民生物資需求增加,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請轉知所屬會員,尊重市場機制,避免觸法。
256. 【預告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產氣莢膜桿菌之檢驗」草案
257. 【預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258. 【預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草案。
259.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草案
260. 【轉知-經濟部】「為擬定商業服務業淨零排放之相關推動策略,惠請貴單位協助針對契約容量800kw以下之會員進行設備盤查抽樣調查」
261. 檢送歐盟因修訂貨品稅則號列,相應調整應受邊境控管之輸歐動物源產品、動物副產品及複合性食品清單
262. 【修正】「醬油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指引」
263. 【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胱胺酸)
264. 【公告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日生效。
265. 【廢止】「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乳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及「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266. 【訂定】「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食品中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267. 【轉知】瞭解產業缺工情形以及112年度基本工資調幅之意見(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268. 【免費活動】服務業節電交流分享會(線上視訊),歡迎踴躍報名參加!(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269. 【課程】111年度「美食外送餐飲業者線上教育訓練」(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
270. 【預告訂定】「尤加利葉(Eucalyptus globulus)及其萃取物之使用限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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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司法院訊息】國民法官制度-工商、人民團體合作推廣計畫

  • 公告日期:110-08-05 17:19
  • 發佈類型:活動訊息

一、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使社會大眾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涵及刑事審判程序之原理原則,司法院於110年8月起至110年12月15日止辦理「國民法官制度-工商、人民團體合作推廣計畫」(下稱本計畫)透過與工商、人民團體共同舉辦「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推廣活動」或「國民法官模擬法庭」2種形式之推廣活動,以期將國民法官新制內容廣達周知。

二、本計畫之「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推廣活動」開放由工商、人民團體於申請期間內,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國民法官/國民法官種子講師人才庫(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079-346044-ef433-1.html)查詢種子講師名單,擬定欲邀請之種子講師,並填具「國民法官制度說明推廣申請書」後,逕洽該講師所屬機關(構)聯繫窗口協助安排行政及聯絡事宜。

三、本計畫之「國民法官模擬法庭」開放工商、人民團體於申請期間內填具「活動計畫書」後函送本院申請。

四、本計畫之講師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本院支給。

五、防疫相關規範:
(一)司法院得視COVID-19疫情變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新公告之疫情警戒及防疫限制措施,彈性調整推廣活動之舉辦形式及活動辦理期程等。
(二)司法院或講師所屬機關(構)得要求申請單位採取適當防疫措施或其他相關之因應方案。
(三)上開活動,申請人可申請以視訊方式辦理,由各講師或活動大使所屬機關(構)綜合評估是否具可行性後辦理,並得彈性調整視訊辦理下之活動進行方式。

六、本計畫承辦人:刑事廳第四科科長余芝瑩,電話02-23618577分機648;刑事廳第四科書記張哲瑀,電話02-23618577分機314,電子郵件taco@judicial.gov.tw

住址:41279台中市大里區仁禮街45號電話:(04)2496-0912 傳真:(04)2496-9796
E-mail:rocbakery0912@gmail.com